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证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