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扣留,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不补办运输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对货主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明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