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森林公园、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各林业科研用地,不得占用、征用。因特殊需要使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