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肉牛种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发布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广告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明肉牛品种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的标准。发布虚假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