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各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发现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落实、应急处置突发事件措施不到位、迟报漏报瞒报情报信息等造成现实危害的;
(四)在行政执法或者司法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效果不明显或者出现反弹的;
(六)未按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行政复议建议进行有效整改的;
(七)平安建设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或者群众安全感等测评未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