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考核评价,完善平安建设日常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建设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考核评价。

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