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联系点制度,推动联系点完善平安建设载体和平台,加强对联系点平安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