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小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推动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事项向小区延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融入社区治理。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秩序维护、社区治理和公益宣传等平安建设工作。鼓励、支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参与平安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