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发挥其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作用,依法制定或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急预案,完善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组织村(居)民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城乡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