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的线索,协同防范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