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非法资金外流通道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金融违法行为的线索,协同防范金融风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