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安全区域制度,健全安全预警评估制度,完善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学校、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师生法治、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校园内部治安力量和安全设施,维护校园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整治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