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矫治、管理以及综合干预措施,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