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抄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