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本市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确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汇总后通过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对外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