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四)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的;

(五)特定领域或者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