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方式第十八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健全主动审查工作机制和方式,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决策部署,针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突出审查重点,提高主动审查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