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备必审的要求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审查基准,规范审查程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