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在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派驻值班律师,保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