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跨区域协作机制建设,探索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认证认可及标准计量互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数据资源开放利用等协同发展模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