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应当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适度合理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中小企业,根据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