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健全诉求首接负责、分派、督办、反馈、评价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响应中小企业诉求,解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