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促进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

中小企业研发生产或者采用的首台(套)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