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