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