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结合防汛抗旱、供水保障、道路畅通等工作,统筹推进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山坪塘等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

农村公路出入口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和医疗急救等应急通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