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控制室。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单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掌握火警处置以及启动消防设施的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