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发生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公众利益等重大水事纠纷时,纠纷各方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