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