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