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