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开采矿藏或者地下工程建设,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