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修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所在流域、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一)水库库容在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水库库容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