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推进爱国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