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级爱卫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与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与健康细胞建设等活动;
(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五)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受理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投诉、举报;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七)建立并完善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促进爱国卫生信息共享;
(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