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参加消除病媒生物活动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