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爱卫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