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与健康细胞建设、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