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以城市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点、车站、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等为重点,提升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