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以城市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旅游景点、车站、建筑工地、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背街小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等为重点,提升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