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健康环境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引导和规范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