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