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定期确定本地区、行业、单位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在相关区域、单位和场所公示、公布,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做出调整。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整改落实。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