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可以依法予以曝光。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