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褒扬乡村新风,制止不良行为,推进移风易俗。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