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通过生动有效的形式,宣传城乡文明建设成就,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

车站、商场、影院、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传播文明行为,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