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提高城市蓄水、渗水、涵养水能力。城市更新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配套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渗透式路面等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设施,提升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