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用水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加强农田土壤墒情监测,因地制宜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及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推广深松蓄水、覆膜保墒、集雨补灌等旱作节水技术,推行节水型畜禽养殖、节水型水产养殖等方式,鼓励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稻田洗盐排碱水综合利用、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等模式,促进农业节水增效。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