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