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组建或者引入专业化供水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集中式供水工程原则上由专业化供水单位经营管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供水管理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用水户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