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和水质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的划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