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财产接受发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和分级检查,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上级红十字会可以对下级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